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从2014年1月21日开始,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降水村委流水村4号家中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至2014年9月25日被查获,共收受102期,每期收取600至1000元不等,收到的投注金额共约71400多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从2014年1月21日开始,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降水村委流水村4号家中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至2014年9月25日被查获,共收受102期,每期收取600至1000元不等,收到的投注金额共约714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2700元、手机1部、笔记本2本、记账本2本、六合彩资料12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交清单、登记物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赌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二、对于已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7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扣押的手机1部、笔记本2本、记账本2本、六合彩资料12份,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