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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满珍与被申请人黄昌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满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马满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申请人马满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昌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满珍称,申请人马满珍与被申请人黄昌政系夫妻关系,因黄昌政与家人吵架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满12年,特申请宣告黄昌政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昌政,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马满珍与被申请人黄昌政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黄昌政于2002年离家出走未归,经申请人马满珍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马满珍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受理马满珍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7日在法制今报上发出寻找黄昌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昌政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昌政出走至今已有12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马满珍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马满珍系黄昌政之妻,现申请宣告黄昌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昌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晓文审 判 员  谢远忠代理审判员  王庆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慧玲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