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邓儒,男,1979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浩然,男,1976年6月生,汉族。本院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浩然拆迁补偿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