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利霞诉李小青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霞,李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青,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利霞与李小青欠款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元,由被执行人李小青承担。后被执行人李小青交来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50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元由被执行人李小青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