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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英、张洁等与被执行人魏红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英,张洁,张富双,李秀芳,魏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英,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洁,女,出生于1994年1月25日,汉族,系高小英之女。申请执行人张富双,男,出生于1950年8月19日,汉族系高小英公公。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出生于1951年4月7日,汉族,高小英公婆。被执行人魏红海,男,出生于1979年8月3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经本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汉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高小英、张洁、张富双、李秀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红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丧葬、抚养、赡养、交通等费用170857.1(已付4600元),实付166257.1元,执行费2394元,合计168651.1元。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魏红海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服刑三年出狱后便和其母外出,至今没有回家,下落不明,现家里只有其父一人在家生活,在当地享受农村低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小英系死者张清宝的妻子,无业,现全家基本生活保障依靠申请执行人高小英一人打零工承担,该家庭属城镇低保户,且申请人张洁因考上大学无能力交纳学费。申请执行人张富双、李秀芳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现四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经本院审查,四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中共汉中市政法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决定按案件标的的30%给其特困救助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小英、张洁、张富双、李秀芳表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待被执行人魏红海有财产戓下落时,本院可对垫付的救助款依法向其追偿,所执行款项存入救助资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05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394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