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韩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王树平,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大喜,居民。被告韩丽,居民。原告王树平诉被告韩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