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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韩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王树平,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大喜,居民。被告韩丽,居民。原告王树平诉被告韩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