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葛某、杨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杨某,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农民。被告人葛某曾因偷窃,先后于2007年4月3日、2008年11月6日分别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葛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5年1月19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5年1月19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农民。被告人韩某曾因偷窃,于2008年12月5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韩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5年1月19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某小区工地停车场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美坚利”牌灰蘑菇外墙保温专用锚栓12000个、“美坚利”牌敲击钢钉2000个。归案后,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4年1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某小区工地停车场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4560元的“美坚利”牌灰蘑菇外墙保温专用锚栓12000个以及“美坚利”牌敲击钢钉60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送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以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照片,证实被盗“美坚利”牌灰蘑菇外墙保温专用锚栓12000个的实物情况。2、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美坚利牌灰蘑菇外墙保温专用锚栓的价格为0.38元/个。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公司承接了吴江某项目部样板间外墙的保温和涂料工程。2014年11月12日早上9点半,其发现其公司放于某的售楼处东面靠近芦荡路的停车场西南角处的12袋“美坚利”牌的锚栓被盗。锚栓的规格都是长度122毫米,每袋1000个锚栓。被盗的物品还有与锚栓配套使用的钢钉两三盒,每盒1000个,钢钉长度122毫米,这些钢钉每盒的重量是15公斤。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下午,一女的到其的废品收购站卖废铁,她拿了一袋废铁,废铁里面还有一些钉子,钉子长约在10公分左右,上面带螺纹的,具体有多少个其也没数,之后这些钉子也被其混在其他废品里卖掉了。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大约14点左右,其从两个女的那里收购了十几袋塑料,其付了差不多一两百块钱。那两个女的听口音是安徽的。这12袋塑料之后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7、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日6时许,其伙同杨某、韩某、一戴帽子的老乡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某小区工地停车场附近,看见该工地上有可以卖钱的东西,于是便商量去偷工地上的东西。之后,其四人偷了12个装着塑料的密封的蛇皮袋,并将这12袋东西藏在了树丛里。当天下午,其和一戴帽子的老乡将这12袋东西卖到了南厍村一废品收购站,卖了200多元,之后四个人平分的,其分了45元。这些塑料肯定是工地上用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同案犯杨某、韩某,另辨认出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8、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早上6时许,其伙同葛某、韩某、一戴帽子的姓刘的老乡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某小区工地停车场附近,偷了12个装着塑料的密封的蛇皮袋,其和戴帽子的老乡还分别去偷了一盒钉子,装钉子的纸盒是烂掉的。之后其几个人就将这12袋东西和2盒钉子藏在了树丛里。当天下午,其将钉子卖掉了,一盒三十斤,钉子总共卖了42元。其分给他们三人每人10元。那个戴帽子的老乡跟其说塑料卖了200多元,她分给其每人40多元。这些塑料和钉子肯定是工地上用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同案犯葛某、韩某,另辨认出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9、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早上6时许,其伙同葛某、韩某、一姓刘的老乡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某小区工地停车场附近,偷了12个装着塑料的密封的蛇皮袋,杨某和姓刘的老乡还偷了两盒钉子,之后其几个人将偷来的塑料和铁钉藏了起来。当天下午,葛某和姓刘的老乡去卖塑料,杨某去卖钉子,之后其四个人平分,其分到四五十元。塑料和铁钉都是工地上用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同案犯葛某、杨某。二、归案及追赃归案后,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美坚利”牌灰蘑菇外墙保温专用锚栓12000个,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盗窃价值人民币440元的钢钉2000个的意见,经查,有关被盗钢钉的数量仅有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葛某、杨某、韩某退赔“美坚利”牌敲击钢钉60斤,发还本案被害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