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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东琼拆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东琼,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叶东琼,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职务:。申请执行人叶东琼与被执行人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腾空广州市北京路118号房屋后至上述判决确定的办妥相关证照期间的停业补偿费(每月按17125元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停业补偿费合共51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停业补偿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正由本院统一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穗越法执字第8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