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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立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2号罪犯王立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翁牛特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7)赤刑二初字第9号刑判决,以被告人王立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立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立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95.8分。该犯在从事配料劳动中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从事前道绕线劳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创造产值26545.64元,获奖金1854.70元,累计获考核分451.50分,记功六次。二O一三年罪犯王立锐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立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