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伦雄与被执行人厦门特朗诗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伦雄,厦门特朗诗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356-1号申请执行人牟伦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特朗诗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林塘,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伦雄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特朗诗眼镜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款项26482.4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