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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凯与李小平、刘放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李小平,刘放民,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吴凯。被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刘放民。被执行人谢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凯与被执行人李小平、刘放民、谢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凯与被执行人李小平、谢小兵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刘放民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晏亦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