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魏官桃与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官桃,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魏官桃,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长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星,来安县水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官桃与被告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官桃、被告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长付及委托代理人朱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官桃诉称:1999年11月22日,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借其现金1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双方约定月息为300元。后其多次催要,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以无力偿还为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54300元(181个月),合计69300元。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本金实际是10000元,另外的5000元系利息;利率过高。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2日,原来安县武集乡三龙村村民委员会为偿还他人债务向魏官桃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00元,原来安县武集乡三龙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盖章立下10000元、5000元的欠据。后原来安县武集乡三龙村被并入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魏官桃多次催款无果。上述���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魏官桃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其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官桃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本院意见如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来安县武集乡三龙村村民委员会向魏官桃借款15000元,有其立下的两份欠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因原来安县武集乡三龙村被并入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故该债务应由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偿付。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本金实为10000元,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经计算,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未超过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禁止性规定,故对于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利率过高的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魏官桃借款本息计6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0元,由被告来安县水口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