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庆杨,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晏芳代理审判员 倪旻代理审判员 李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