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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庆杨,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晏芳代理审判员  倪旻代理审判员  李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