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琦琰与潘国华、秦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琰,潘国华,秦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260-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琰。被执行人潘国华。被执行人秦玉桂。申请执行人王琦琰与被执行人潘国华、秦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