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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琦琰与潘国华、秦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琰,潘国华,秦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260-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琰。被执行人潘国华。被执行人秦玉桂。申请执行人王琦琰与被执行人潘国华、秦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