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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10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甘某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凡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