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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永政与吕满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永政,吕满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苏永政,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宿城五中1号,系甘肃永辉光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3208191964********。申请人吕满年,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7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雷大乡谢吕村中湾组,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63********。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苏永政与申请人吕满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静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吕满年向申请人苏永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共计245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永政与申请人吕满年达成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银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