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达友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朝升卫浴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任达友,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市朝升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黎村狗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邝耀烔。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32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款款共计60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50元,上述合计共611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朝升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振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