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生成、苏力斌追偿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生成,苏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高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印,该公司职员工。被执行人赵生成,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苏力斌,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31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