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靳转院诉被告纽学军、裴红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转院,纽学军,裴红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靳转院,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纽学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裴红珠,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杰、郭雪娟,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转院诉被告纽学军、裴红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转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靳转院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