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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靳转院诉被告纽学军、裴红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转院,纽学军,裴红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靳转院,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纽学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裴红珠,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杰、郭雪娟,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转院诉被告纽学军、裴红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转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靳转院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