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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号原告石某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