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行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与周金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周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行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住所地政和。代表人张荣祥,经理。被执行人周金凯,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