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蒋某,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