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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蒋某,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