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海才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海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32号罪犯段海才,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赤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海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段海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琴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933元(未赔偿)。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一三年七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段海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海才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平均91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193.58分,记功三次。罪犯段海才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段海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海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