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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3申请执行人张秀霞与被执行人杜会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霞,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杜会岱,男,193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秀霞与被执行人杜会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昆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会岱的银行存款,现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会岱银行存款1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向东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