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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密与潘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密,潘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杨密。委托代理人:应庚申。被告:潘志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密与被告潘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密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杨密负担。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