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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劳某与何某甲、何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88-1号申请执行人:劳某。被执行人:何某甲。被执行人:何某乙。申请执行人劳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汉阳区桃花岛城市花园304栋2单元2-4号(建筑面积为56.3平方米)房屋一套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劳某、何某甲、何某乙各享有三分之一。二、注销原房屋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