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沛凤与被执行人郑玉腾、高红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沛凤,郑玉腾,高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李沛凤,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昌县。被执行人郑玉腾,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高红美,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沛凤与被执行人郑玉腾、高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红美座落在建瓯市新区丰源世纪城10#楼701室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0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