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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益萍与被告王奇、莫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益萍,王奇,莫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094号原告夏益萍,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奇,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莫剑雄,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夏益萍与被告王奇、莫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益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奇、莫剑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益萍诉称,原、被告通过原告同乡刘某某(音)相识,原告开干洗店,被告当时在工商局替刘某某开车,还经营着普陀区子洲路的花鸟市场。两被告是夫妻。2009年12月,被告王奇以经营花鸟市场需资金周转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考虑到被告在工商局工作又有经营花鸟市场的经济来源,故原告同意出借。12月31日,原告从银行提取其生意积蓄的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了借款,被告王奇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1年,利息1万元。期满,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要,被告王奇于2011年8月还款4万元。因余款未还,原告起诉至院,2011年11月,被告王奇在法院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余款6万元,利息1万元分期归还,原告撤诉。2012年4月份,被告转账3万元给原告,包含1万元利息。2013年9月18日,被告在原还款计划注明余款4万元延至2014年春节前还清。期满,被告王奇未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虽然借款、还款延期均被告王奇出面进行,但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借款被告王奇自称用于生意周转,故要求两被告共同1、归还借款余款4万元;2、按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3、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1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奇、莫剑雄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王奇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原件各一张,证明被告借款、还款之实;2、原告银行对账单,证明出借款来源;3、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两被告曾是夫妻。原告愿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同乡与被告王奇相识,两被告是夫妻,于198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2009年12月31日,被告王奇因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从银行两次取款共计10万元,现金形式交付被告王奇,被告王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有王奇向夏益萍同志借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此为据。借款人:王奇2009.12.31备注到2010年12月31日归还为壹拾壹万元整。王奇2009.12.31”。2011年8月原告自认被告王奇归还其现金4万元。2011年11月10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张,载明:“本人王奇欠夏益萍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0000元。上述款项我承诺于2012年1月31日前归还夏益萍人民币6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夏益萍人民币29000元;余款于2012年底前还清。若逾期未还的,本人同意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同意夏益萍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王奇2011年11月10日”。2012年4月,原告自认被告以转账方式还款2万元、付息1万元。2013年9月18日,被告王奇在还款计划下端注明:“还款时间10月1日前现归还贰万元整,还有余款贰万元至春节前归还。王奇20139/18”。原告现以余款被告至今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奇归还借款余款4万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银行明细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王奇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被告王奇在2011年11月还款计划中承诺2012年年底未还清借款则支付5000元违约金,该时间段约定的违约金额在法律规定上限内,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奇借款日为2009年12月,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10万元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认被告王奇已还款付息的部分应予扣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奇、莫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益萍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王奇、莫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益萍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王奇、莫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益萍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被告王奇、莫剑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禕禕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