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月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驾驶普通半挂车,沿苏3**线行驶至与沭阳县马某镇杨某路交叉路口处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撞范某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车辆损坏,范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驾车逃逸。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范某甲、郭某、朱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驾驶苏h×××××/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沭阳县马某镇杨某路交叉路口处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撞由南向北行驶范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车辆损坏,范某乙受伤。后被害人范某乙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驾车逃逸。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范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某供述了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张某、范某甲、田某、郭某、朱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段某归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段某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段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段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交通运输车辆行驶时,应当预见到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交通安全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段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段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敏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玲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