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冯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凌海右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