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许浩方、被告许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许浩方,许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532号原告张杰,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晓晖,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露,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浩方,基本情况不详。被告许云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许浩方、被告许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管辖权问题,原告张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