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陶永升申请执行龙有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升,龙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陶永升。被执行人:龙有权。本院在执行陶永升申请执行龙有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87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