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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覃仁稳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仁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01号被执行人覃仁稳。关于覃仁稳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仁稳履行了部分罚金义务,尚有罚金5570元未履行,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覃仁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