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学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学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42号罪犯杨学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作出(1999)昆铁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2年9月1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杨学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6个。本院认为,罪犯杨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