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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峰富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仓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峰富,男,1994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峰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峰富与被害人漆某某同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大酒店上班,并同住于该酒楼宿舍福州市仓山区某佳园15号楼303室。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峰富因琐事与被害人漆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后经盛某某劝架后双方停止冲突。被告人陈峰富认为自己被被害人漆某某欺负,而盛某某又偏袒被害人漆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欲将漆、盛二人杀死。随后,被告人陈峰富到某佳园对面的豪德沃24小时便利超市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再回到某佳园15号楼303室内,持刀捅刺被害人漆某某左胸部、左手臂,造成被害人漆某某因外伤致肢体皮肤单个创口长度达16.5cm,全身多部位皮肤累计创口长度达24cm。后经在场群众劝阻,被告人陈峰富停止行凶,并拨打电话报警。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峰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峰富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峰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峰富与被害人漆某某同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大酒店上班,并同住于该酒楼宿舍福州市仓山区某佳园15号楼303室宿舍。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峰富与被害人漆某某因是否开门睡觉事宜发生争执并引起肢体冲突,后经舍友盛某某劝架后双方停止冲突。被告人陈峰富认为自己被被害人漆某某欺负,而盛某某又偏袒被害人漆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欲将漆、盛二人杀死。随后,被告人陈峰富到某佳园对面的豪德沃24小时便利超市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后回到某佳园15号楼303室内,持刀捅刺被害人漆某某左胸部、左手臂,造成被害人漆某某因外伤致肢体皮肤单个创口长度达16.5cm,全身多部位皮肤累计创口长度达24cm。后经同室舍友劝阻,被告人陈峰富停止行凶,并拨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陈峰富,并提取到水果刀一把、血迹等。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漆某某的损伤承担属轻伤。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陈峰富的家属与被害人漆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漆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害人漆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峰富从轻处罚。2014年10月13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峰富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4日21时许,他和几个同事从酒店下班回到宿舍,零点30分许,他去关门准备睡觉,陈峰富不让他关门,要把门打开,为此,两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盛某某劝解。过了一会儿,陈峰富穿上衣服下楼,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陈峰富回到宿舍,他看见陈峰富回来就抬头看了一眼,陈峰富二话不说就从身后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朝他身上刺,他用左手挡了一下左手臂被刺,并喊救命,这时旁边的同事都过来劝架,在同事劝架的时候,陈峰富又用水果刀往他胸口刺了一刀,然后就被同事劝住了。陈峰富就把水果刀扔在房间内一张空床上,并拿出电话报警。过来一会儿,民警到现场把陈峰富带走。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漆某某确定陈峰富就是当时在宿舍持刀刺伤他的人。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4日21时许左右,他和漆某某、陈峰富陆续回到宿舍(城门镇某佳园15号楼303室),次日零时30分左右,漆某某说太冷了便去把窗户和门关上,陈峰富不让关门,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并互殴,他见状就起床劝架,把两人分开,这时隔壁房间的安某某也过来劝架,把两人劝住了。漆某某回到床铺上,陈峰富到卫生间洗脸,一会儿漆某某起床到卫生间门口对着陈峰富说“大家都是同事,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吵的不愉快,大家在一起就像是兄弟一样”,后回到床铺睡觉。陈峰富从卫生间出来后穿上衣服出门。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陈峰富从外面回来,他听到声音就起来开门,看见陈峰富的右手背在后面,不知道手里拿着什么东西。他回到自己的床铺,刚趟下床就听到漆某某尖叫“救命啊”,他就迅速过去抓住陈峰富手上的刀,并喊了一声快来人啊,这是隔壁的三个同事都赶过来,大家一起按住陈峰富的手,并跟陈峰富讲道理,然后陈峰富说自己要报警,接着就打110电话报警,过来一会儿110回电话问具体的地址,他看陈峰富接完电话情绪很不对劲,就跑下去找保安上来帮忙。他到小区门口时刚好看到警车来了,他就带警察到宿舍,警察便把陈峰富带走,同事把漆某某送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盛某某确定陈峰富就是当时在宿舍持水果刀刺伤漆某某的人。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他在房间睡觉时听到隔壁房间有人因为睡觉关门之事争吵打架,他便起床到隔壁房间,看到一个莆田籍同事与一个江西籍同事在拉扯,他就上前劝架,当时梁某某也过来一起劝架,之后两人被劝开,江西籍同事就上床睡觉,莆田籍同事坐在自己床上,后去卫生间。他当时觉得两人不会再吵架,于是便回去躺在床上,后来他看见莆田籍同事离开房间。过来大约半个小时,他听到外面有人开门进来,过来一两分钟突然听到之前吵架的房间有人大声喊救命,他赶紧起床跑到隔壁房间,看到之前那个江西籍同事的胸口和手臂位置正在流血,那个莆田籍同事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用脚把江西籍同事压在床上,正准备用刀再捅对方,而旁边站着另外一个同事看上去好像已经被吓傻了,他赶紧冲上去一把抓住莆田籍同事拿刀的手,这时住在隔壁房间的梁某某、杨某某也跑过来帮忙,后他们四个人一起把莆田籍同事拉开,而莆田籍同事一直抓着那把刀不放,莆田籍同事情绪稳定后自己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说把人捅伤了,之后让他们帮忙报地址。后来民警到现场带走莆田籍同事,酒楼老板和120医生也到现场,江西籍同事被送到医院。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安某某确定陈峰富就是于2013年11月5日凌晨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某佳园15号楼303室持水果刀行凶伤人的莆田籍同事。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他和安某某在宿舍睡觉时突然听到隔壁宿舍有人喊救命,他便起床查看,发现安某某正在隔壁宿舍抓住莆田籍同事拿刀的手,好像是要捅被压在下面的江西籍同事,安某某看到他就让他去叫梁某某过来帮忙,于是他就跑去叫人,之后两人一起过来帮忙安某某将莆田籍同事从江西籍同事床上拉走,当时住在同一宿舍的另外一个同事也有帮忙,后来莆田籍同事的情绪在安某某的劝说下稳定了下来,之后他们就报警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杨某某确定陈峰富就是于2013年11月5日凌晨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某佳园15号楼303室持水果刀行凶伤人的莆田籍同事。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他在宿舍睡觉时突然听到隔壁房间有人喊救命,当时他以为是他们开玩笑,所以没有起来,过了一会儿,杨某某跑过来跟他说隔壁宿舍的人在打架,叫他赶快过去帮忙,于是他赶紧到隔壁宿舍,看见安某某正抓着莆田籍同事拿水果刀的手,一个江西籍同事正被莆田籍同事压在床上,身上流了很多血,他便跑过去帮忙,最后把莆田籍同事拉到旁边,之后他们一直劝莆田籍同事,莆田籍同事情绪稳定下来后,安某某说打电话报警,这时莆田籍同事说自己报警,后拿出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随后安某某也用电话报警,并通知120和他们的老板。过了一会儿,他和安某某到楼下接民警,刚下楼几分钟就听到楼上江西籍同事又再喊救命,而本来留在楼上的杨某某和另外一个同事也跑下楼,并说莆田籍同事又开始捅人,他们拦不住。后来他们和民警一起到楼上,当时莆田籍同事坐在床上,江西籍同事还躺在床上,身上流了非常多的血。后来受伤的江西籍同事被120医生送到医院治疗,他和其他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他在豪德沃超市趴在柜台处休息时,突然来了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以3元的价格向他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就离开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许某某确定陈峰富就是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在豪德沃超市购买水果刀的男子。7、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陈峰富于2013年11月5日2时11分左右在福州市仓山区某佳园15号楼303室行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后民警到现场抓获陈峰富,从其身上提取到一把紫色手柄已弯曲的水果刀和沾有血迹的一条蓝色牛仔裤及一件白色带英文字母短袖T恤,并予以扣押。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5日4时5分至8时对案发现场福州市仓山区某佳园15号楼303室进行勘验检查,在现场墙面、床单、被单等有7处血迹,予以提取、拍照等。9、作案工具照片,证实陈峰富当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1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榕公刑技DNA字(2013)1923号】,证实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血迹1和裤子上血迹2是盛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74×1017;送检的血迹2、血迹3、血迹4、血迹5、血迹6、血迹7、裤子上血迹1、裤子上血迹3、裤子上血迹4、T恤上血迹1和T恤上血迹3是漆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56×1020;送检的T恤上血迹2、T恤上血迹4和T恤上血迹5是陈峰富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09×1019;送检的刀柄擦拭物DNA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符合陈峰富和漆某某混合所留。11、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619号】,证实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鉴定,漆某某因外伤致肢体皮肤单个创口长度达16.5cm,全身多部位皮肤累计创口长度达24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12、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620号】,证实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鉴定,盛某某因外伤致左手指末节腹侧见0.7cm划伤,0.9cm裂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13、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13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峰富作案时无精神病;被鉴定人陈峰富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陈峰富受审能力评定为有受审能力。14、赔偿协议书、谅解协议书,证实2013年11月9日,陈峰富的家属与被害人漆某某达成协议和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漆某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同时漆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对陈峰富从轻处罚。15、被告人陈峰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供认他和漆某某均在某酒楼上班。2013年11月5日凌晨,他在员工宿舍福州市仓山区某佳园15号楼303室休息时,因漆某某强行将房门关掉等事宜,他与漆某某两人发生争执,漆某某冲过来朝他脸颊和前额打了两三拳,他被打后很火也朝漆某某头部打了两三下。这时盛某某过来拉他,不让他打漆某某,但是漆某某又挥拳朝他脑袋打了两三下,他也反抗去打漆某某,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后盛某某将他们拉开。他心里很火,就想以后一定找机会报仇。他的手和脸颊有点受伤,他便拿毛巾到洗手间清洗,期间他听到漆某某和盛某某在房间内嘲笑他,他心里就更火了,想当晚就要报仇,要把漆某某和盛某某都杀掉,于是他洗完手和脸后换了下衣服,就到某佳园门口斜对面的一家24小时便利店内花3元钱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将水果刀夹在腰间皮带上回宿舍,当到房间门口时他右手拔出水果刀放在身后然后敲门。盛某某给他开门,进入宿舍后他想漆某某年龄比较大,比较会打架,要先搞定漆某某再做掉盛某某,于是他径直走到漆某某的床前,漆某某当时正在玩手机,他什么话都没有跟漆某某说,就直接拿刀子朝漆某某脖子捅过去,漆某某躲开了,但刀子还是刺到漆某某的身体里,他将刀子拔出来,看见没有血迹,于是他就想再捅一刀让对方死。但是盛某某过来拉住他的右手并喊来隔壁房间的三个人一起帮忙拉,漆某某就趁机起身往后。他被他们拉着,就用劲往漆某某方向冲,冲到漆某某面前,漆某某突然倒地后慢慢爬到盛某某的床铺上,这时他看见漆某某左大臂和肩膀在流血,以为漆某某快要死掉,于是他就打110电话报警,旁边的一个胖子还跟警察说了他们宿舍的地址。经对现场等进行辨认,被告人陈峰富辨认出其当时购买水果刀的地点和持刀刺伤漆某某的地点等。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富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峰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峰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峰富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峰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把水果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