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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与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黄×,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师×,女,1968年2月2日出生。原告黄×与被告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我与师×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女,长女黄×1、次女黄×2、三女黄×3。现均已成年。近年来,因师×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一忍再忍,但师×一直未有悔改。致使我们之间的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师×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分担共同债务。被告师×辩称:黄×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黄×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黄×与师×自由恋爱于199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三女,长女黄×1、次女黄×2、三女黄×3。黄×与师×自结婚至2009年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其二人产生矛盾。2014年4月,黄×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师×离婚。同年5月13日,黄×撤回起诉。现黄×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黄×称师×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黄×提交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2838号民事裁定书;师×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的存在为基础。黄×与师×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曾产生矛盾,对其二人间的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其二人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黄×与师×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定会重归于好。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要求与被告师×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