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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4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新,邵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号申请人乔永新,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邵秀琴,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乔永新与邵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西福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邵秀琴返还乔永新借款84000元,自2014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因义务人邵秀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乔永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秀琴在金融机构存款25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5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