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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慧芸与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芸,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芸委托代理人:司乾平,系王慧芸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局局长。上诉人王慧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3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慧芸上诉称,其起诉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初字第00033号裁定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10)延��裁字006号裁决第一项为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黄陵县人民法院起诉,黄陵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请求依法撤销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00341号民事裁定,发回黄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黄陵县城乡建设局与王慧芸2008年元月1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本协议的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王慧芸未就与黄陵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特别约定,用拆迁安置房的现���或期房,对其予以安置之争议申请延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其此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王慧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