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身份证号码:4312221989102854Ⅸ,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柏年,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欧阳柏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二街50号1楼金诚电脑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林某贩卖33部淫秽视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卢某的电脑内查获淫秽视频共61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相关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能坦白认罪,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卢某以复制为手段,实施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万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