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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兵站与徐亮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兵站,徐亮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号原告杜兵站。被告徐亮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三禾城中城11幢107室。本院受理原告杜兵站诉被告徐亮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