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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采取私刻公章、印制假名片,冒充“南京汇馨美容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这一虚假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徐洲”等手段,虚构其具有帮助美容店拓展客源、增加收益能力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广告,使美容店业主张某乙上当,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拓客费共计2万元。被告人徐某又虚构其拥有减肥产品,能够帮助张某乙店内增加减肥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该项目加盟费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提供的被骗三万元收据,被害人张某乙与被告人徐某的微信、QQ聊天记录,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金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盱眙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