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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1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姜均,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婧,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