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中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衢州市中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8号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某。被告:衢州市中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中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