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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邓少平与宣昌林、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平,宣昌林,宋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23号原告邓少平,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红,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昌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宋金玲,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平与被告宣昌林、被告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少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昌林、被告宋金玲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自愿以现金4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昌林、被告宋金玲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古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