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艾建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平,女,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柏青,住浑南新区。原告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