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文可山与危厚军,张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可山,危厚军,张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文可山。被告危厚军。被告张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可山诉被告危厚军、张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可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可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可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