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虎、范岗、王鹏与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虎,范岗,王鹏,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虎(曾用名徐小虎),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申请执行人范岗(曾用名范刚),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申请执行人王鹏(曾用名王朋),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八一路232号。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负责人白小文(又名白文革),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3日内履行土地补偿款563040元、诉讼费9430元、执行费8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账户存款五十八万零五百九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盐湖区姚孟办事处陶上村第二居民组四百零五十八万零五百九十五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