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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张晓平、单冲平等与如东县掘港镇三元名居业主委员会、南通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如东县掘港镇三元名居业主委员会;南通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冲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鹏飞。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辉。 法定代理人林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掘港镇三元名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名居2号楼西首。 负责人张志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宾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季拥军,经理。 上诉人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因与被上诉人如东县掘港镇三元名居业主委员会、南通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张晓平、单冲平、瞿鹏飞、黄兵、黄辉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红晏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代理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