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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井彬与韩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彬,韩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井彬。委托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金光。原告王井彬与被告韩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