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井彬与韩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彬,韩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井彬。委托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金光。原告王井彬与被告韩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