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佰芬与胡心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佰芬,胡心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赵佰芬,女,1963年出生。被告胡心卫,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佰芬诉被告胡心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佰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佰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佰芬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