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佰芬与胡心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佰芬,胡心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赵佰芬,女,1963年出生。被告胡心卫,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佰芬诉被告胡心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佰芬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佰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佰芬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 搜索“”